[54046]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办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

  2.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317日交通运输部第13号令公布,自2016417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TM—2010—0120101028日下发实施

  四、受理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3. 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4. 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5. 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执照培训合格证。

  6. 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7. 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8.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1. 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2. 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岗位见习工作。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情报员经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八)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电子照片。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培训和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三)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四)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情报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十、办理方式

  通过"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全程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根据《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民航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即可通过“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查看决定结果,或者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查询并获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执照文件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   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682    传真:010—64092642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7645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3946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1395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31906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成都市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237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27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3304

  9.民航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6295

  (二)办公时间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30—13:3051—930日)10:00—14:00101—430日)

  下午

  16:00—19:0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表第17项,培训合格证信息为基础培训合格证信息。

  2、第20项,岗位培训总时间不足1000小时。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执照申请照片有无格式要求?

  近期白底、一寸免冠照片。

  2、毕业院校有无学历及专业要求?

  学历应当为大专以上,申请执照应该为经批准院校(民航大学、民航飞行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交通运输专业毕业获得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或者其它专业毕业,由单位选送,经过情报+1培训合格,并获得基础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