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第13号令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Ⅲ—TM—2010—01,2010年10月28日下发实施)
四、受理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3. 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4. 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5. 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执照培训合格证。
6. 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7. 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8.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1. 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2. 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岗位见习工作。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情报员经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八)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电子照片。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培训和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三)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四)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情报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十、办理方式
通过"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全程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根据《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民航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即可通过“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查看决定结果,或者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查询并获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执照文件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 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682 传真:010—64092642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7645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3946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1395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31906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成都市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237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3304
9.民航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6295
(二)办公时间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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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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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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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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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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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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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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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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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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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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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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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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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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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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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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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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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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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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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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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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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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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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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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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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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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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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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表第17项,培训合格证信息为基础培训合格证信息。
2、第20项,岗位培训总时间不足1000小时。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执照申请照片有无格式要求?
近期白底、一寸免冠照片。
2、毕业院校有无学历及专业要求?
学历应当为大专以上,申请执照应该为经批准院校(民航大学、民航飞行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交通运输专业毕业获得情报基础培训合格证。或者其它专业毕业,由单位选送,经过情报+1培训合格,并获得基础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