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执照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3月17日交通运输部第15号令公布,自2006年4月17日起施行)。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办法》(AP-66I-TM-2010-01,2010年10月22日下发实施)。
四、受理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21周岁。
4.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5.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6.通过规定的体检,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7.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8.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9.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10.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经历要求。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1.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2.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3.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4.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2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5.增加或者变更工作地点签注的申请人,应当于新工作地点在持照人监督下,完成至少1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增加或者变更的工作地点为新设立管制单位的情况除外。
申请人的2、3、4项经历要求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但可以同时进行。申请人已经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或者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的,经地区管理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和次数要求的二分之一。
民航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从事空中交通管制相关工作的人员、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申请执照的,经民航局批准其申请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并对其执照权利做出必要的限制。
遇有自然灾害或者紧急情况时,为了保证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运行,经地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申请地点签注的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并报民航局备案。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体检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八)管制员经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九)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者电子照片。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培训和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
(三)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四)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管制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十、办理方式
通过"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全程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根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民航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即可通过“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查看决定结果,或者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查询并获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执照文件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 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 100710
电话:010—64092682 传真:010—64092642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7645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3946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1395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31906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成都市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237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3304
9.民航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6295
(二)办公时间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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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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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空管行业
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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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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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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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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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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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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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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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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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3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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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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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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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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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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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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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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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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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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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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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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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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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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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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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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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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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表第17项,没有进近管制或者区域管制执照,申请进近雷达或者区域雷达执照。
2、第18、20、21项,合格证时间超过有效期。
3、第22项,岗位培训总时间不足1000小时。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执照申请照片有无格式要求?
答:近期白底、一寸免冠照片。
2、毕业院校有无学历及专业要求?
答:学历应当为大专以上,申请执照应该为经批准院校(民航大学、民航飞行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交通运输专业毕业获得基础培训合格证;或者其它专业毕业,由单位选送,经过管制+1培训合格,并获得基础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