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申请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2005年8月22日第三次修订)。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外/地区维修单位)、中国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国内维修单位)。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外/地区维修单位)、中国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国内维修单位)。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者为其书面授权的单位,熟悉CCAR—145部并具备进行所申请项目维修工作的基本条件;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申请的项目应当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的航空器或者部件,并已获得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国内维修单位申请人
1.应当根据其维修地点向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提出申请。
2.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2)维修单位手册。
3)维修能力清单。
4)对本规定的符合性说明,包括有关支持资料。
(二)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申请人
1.应当向民航局提出申请。
2.提交的资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2)维修单位手册。
3)维修能力清单。
4)对本规定的符合性说明,包括有关支持资料。
5)国外维修单位申请人和地区维修单位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国或者地区民航当局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6)下述民航局可接受的送修意向函件:
a.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书。
b.非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函件,但应至少包含或另行提交可追溯至中国用户送修意向的证明文件。
九、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人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2. 联系对应的受理机构获得系统注册,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网上平台http://fsop.caac.gov.cn,根据填报指南,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3. 对应的受理机构线上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退回维修单位并注明原因;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维修单位通过系统全流程跟踪申请进度。
4.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初次申请,受理机构与申请人见面,了解申请人对规章的熟悉程度并对申请材料初步审阅结果进行沟通和反馈,填写面试记录单,给出面试结论,约定大概的现场审查计划(面试记录单复印件提供给单位)。
5. 派出审查组对通过面试的初次申请单位和变更申请的维修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6. 审查组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交审查报告,给出审查结论,核实审查收费是否到帐。
7. 中国民航局或者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维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正式的不予许可的信函通知并注明不予许可的原因。
十、办理方式
除现场审查外,全程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对于国外/地区维修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对于国内维修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63号)。
收费标准:
(一)国内维修单位申请人
1.初次审查收费
(1)初次审查收费=初始申请受理费用+现场审查费用+附加费用
(2)初始申请受理费用=1000元人民币
(3)现场审查费=标准工时数X工时费标准
标准工时数计算具体如下:
a. 机体项目:A检或相当级别以上维修的每个维修生产线40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机型增加12人/工时;A检(含)或相当级别以下维修的每个机型8人/工时。
b. 动力装置项目(包括APU):每个维修生产线24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动力装置型号增加8人/工时。
c. 螺旋桨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16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螺旋桨型号增加4人/工时。
d. 起落架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16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起落架型号增加4人/工时。
e. 轮胎、刹车、玻璃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12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型号增加2人/工时。
f. 其他航空器部件:30项(含)之内按24人/工时计算;30—100项(含)按48人/工时计算;100—200项(含)按72人/工时计算;200—500项(含)按96人/工时计算;500—1000项(含)按120人/工时计算;1000项(含)以上按150人/工时计算;
g. 特种工艺:每个特种工艺4人/工时。
(4)附加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在审查期间所需花费的费用(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可不收取)
(5)工时费标准=200元人民币/人工时
2.年度检查费
年度检查费=审查费+附加费
(1)现场审查费=初次审查的标准工时X系数K(K=0.6)X工时费标准
(2)工时费标准=200元人民币/人工时
(3)附加费=住宿费、交通费,按照当时实际的费用标准收取(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可不收取)
3.更改维修许可证收费
(1)改变机构名称仅收取申请受理审查费1000元人民币。
(2)改变地点收费=现场审查费+附加费。
现场审查费=初次审查的标准工时X系数K(K=0.8)X工时费标准
工时费标准=200元人民币/人工时
附加费=住宿费、交通费,按照当时实际的费用标准收取(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可不收取)
(3)改变维修类别或项目:如增加项目按初次申请收费;如减少项目不收费,并在下一次维修单位复查收费时不再计费。仅变更维修能力清单但不变更维修许可证时,不单独收费,而是在下一次复查时计算。
(二)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人
1.初次审查收费(To)
(1)初次审查收费(To)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费用(A)、现场审查费用(C)及附加费用(S)三项费用的总和。
(2)申请受理费(A)按标准工时数乘以工时费标准计算。
(3)现场审查费(C)按标准工时数乘以工时费标准计算。
(4)标准工时数等于基准工时乘以加权系数。
基准工时(H)分为申请受理基准工时(Ha)和维修项目类别基准工时(Hc)两类,其中申请受理基准工时(Ha)为12人工时;维修项目类别基准工时计算具体如下:
(a)机体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40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机型增加12人工时;对于航线维修工作类别,则每个机型为8人工时。
(b)动力装置项目(包括APU):每个维修生产线24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动力装置型号增加8人工时。
(c)螺旋桨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16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螺旋桨型号增加4人工时。
(d)其它航空器部件:30项(含)之内按24人工时计算。
30—100项(含)按48人工时计算;100—200项(含)按72人工时计算;200—500项(含)按96人工时计算;500—1000项(含)按120人工时计算;1000—3000项(含)按144人工时计算;3000—5000项(含)按168人工时计算;5000—10000项(含)按192人工时计算;10000项以上,在192人工时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0项(不足10000项仍按10000项计)增加24人工时。
(e)特种工艺:每个特种工艺4人工时。
(5)标准工时数的加权系数(K1):工作语言为中文时系数为1;工作语言是英文或其他语言时系数为4。
(6)工时费标准(N):按200元/人工时计算。
(7)附加费(S):包括住宿费、机票费用、地面交通费等在审查期间所需花费的费用(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则不收取)。
2.维修单位复查费(Ta)
(1)维修单位复查收费(Ta)包括申请受理费(A)、现场审查费(C)和附加费(S)三项费用总和。
(2)申请受理费(A)和现场审查费(C)以初次审查的标准工时乘以系数K2(K2=0.6)。
(3)附加费(S)包括住宿费、机票费用、地面交通费等在审查期间所需花费的费用(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则不收取)
3、更改维修许可证收费(Tc)
(1)仅改变机构名称收费仅收取申请受理审查费(A)。
Tc=A=HaK1N
注:Ha为申请受理基准工时
(2)改变地点收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费(A)、现场审查费(C)和附加费(S)三项费用总和。
(a)申请受理审查费(A)和现场审查费(C)以初次审查的标准工时乘以系数K3(K3=0.8)。
(b)附加费(S)包括住宿费、机票费用、地面交通费等在审查期间所需花费的费用(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则不收取)。
(3)改变维修类别或项目:如增加项目按初次申请收费;如减少项目不收费,并在下一次维修单位复查收费时不再计费。仅变更维修能力清单而不变更维修许可证时,不单独收费,而是在下一次复查时计算。
4、以上收费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民航局签发的受理通知书将按照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换算为美元。
缴费方式和地点:
按照局方受理通知书上注明的方式和方法缴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维修许可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 话:010—64091463 传 真:010—64030987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电 话:010—64592341 传 真:010—64592342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 话:024—88294340 传 真:024—88295794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地址:上海市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电 话:021—22326123 传 真:021—62688950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电 话:020—86121506 传 真:020—86686946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 话:028—85710144 传 真:028—85710143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 话:029—88791080 传 真:029—84261526
9.民航新疆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 46 号 邮编:830016
电 话:0991—3801608 传 真:0991—3804024
(二)办公时间: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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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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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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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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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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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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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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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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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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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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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3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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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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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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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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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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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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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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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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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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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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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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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到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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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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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疆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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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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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问:申请维修单位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2.问:申请材料向哪个部门提交,如何提交?
答:1.国内维修单位向主维修地点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提交申请资料。
2.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向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持续适航维修处提交申请资料。
3.联系上述局方,局方将为建立申请人建立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平台账户,申请人使用自己的账户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填报申请资料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