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30]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申请人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以下航空知识内容的训练课程大纲。

  (a)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b)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锋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

  (c)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d)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e)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f)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g)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h)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i)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j)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k)人为因素。

  (l)决策与判断。

  (m)签派资源管理和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等。

  (二)具备相应的飞行签派员教学设备、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教员。

  (四)民航局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对于训练机构有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不予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大纲。

  (三)教学设备、设施清单和说明。

  (四)教员名单及其教学资格证明。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需要组成审查组实地检查、检测申请人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所需的时间可以不计入规定的期限。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六)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申请人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对于不予发放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需要组成审查组实地检查、检测申请人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所需的时间可以不计入规定的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地区管理局印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务处:

  地址:上海市迎宾二路33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1135 传真:021—22321114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周五9:00—11:30)

  3.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航务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街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22372 传真:020—86124114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30)

  4.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航务处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124 传真:028—8571012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5.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航务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3779 传真:024—88293779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 教员教学资格证明文件是什么?

  教学资格证明文件通常包含两部分:一、专业背景证明(毕业证或培训证明);二、接受过教学法培训或具备教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