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a)CCAR142部适用于为他人提供下列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
(1)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下简称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的训练,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干租训练中心的训练设备实施的训练除外。
(2)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和保持航空器型别等级需接受的训练和检查。
(3)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需接受的训练。
(b)按照CCAR第91部或第141部通过审定,被批准从事本条(a)(2)、(a)(3)款所述训练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或飞行学校,无需按照CCAR142部进行再次审定。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号主席令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8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管理按CCAR142部实施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审定和监督工作,负责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检查工作。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检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本辖区内每个飞行训练中心指派一名主任监察员,负责对飞行训练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决定机构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管理按CCAR142部实施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审定和监督工作,负责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检查工作。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检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本辖区内每个飞行训练中心指派一名主任监察员,负责对飞行训练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CCAR142部第142.11 飞行训练中心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a)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足够的组织实施训练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能够按照CCAR142部及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训练。
(b)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独立于其他机构的训练质量控制机构或人员,该机构或人员对训练中心主任负责,监督训练中心对运行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在训练中心的日常运行中对教员、教材和教学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训练质量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
CCAR142部第142.13 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a)除经局方批准偏离的情况外,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制定训练管理手册,供相关的训练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使用。
(b)训练管理手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包含必需的指令和信息,使有关人员能完成所担负的工作职责。
(2)对于中国境内的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中文版本;对于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中文或英文版本。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上述文字的人员,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文字的手册,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手册的一致性。
(3)采用易于修订的形式。
(4)在有关的每一页上,具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5)符合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该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与运行规范。
(c)训练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训练中心的总政策。
(2)训练中心的内部机构及职能。
(3)组织实施训练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4)训练大纲、教材有效性的控制和管理方法,训练质量的控制程序和方法。
(5)教学设施、设备完善性的控制,应急和安全设备的清单及其使用说明。
(6)教员资格有效性的保持方法。
(7)训练记录的保持方法。
(8)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分工和处置程序。
(9)局方要求的其他内容。
CCAR142部第142.15 训练中心分支机构
飞行训练中心在国内外设立按CCAR142部运行的分支机构时,应当申请在运行规范中列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训练授权。并满足下列要求:
(a)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按照批准的运行规范实施训练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设施、设备、人员满足CCAR142部中相应要求。
(2)教员与质量控制人员的业务工作由总部直接进行管理。
(b)对于在国内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要求:
(1)监察结果不涉及运行规范修改时,该地区管理局可直接处理并通知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2)监察结果涉及运行规范修改时,该地区管理局应将修改意见通知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处理。
(c)在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时,分支机构的训练和质量由训练中心总部统一管理和控制,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CCAR142部第142.17 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
(a)符合CCAR142部142.3条规定的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由民航局按CCAR142部要求,组织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
(b)对于民航当局之间签订有相应双边协议的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按照双边协议的要求实施管理。
禁止性要求
142.35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
(b)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
(1)在最近二年中曾经被局方吊销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
(2)申请人安排或计划安排担任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在最近2年内曾经担任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要管理职位并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暂扣负有主要责任。
(3)申请人为获得合格证,提供不完整、不准确、假冒或伪造的资料信息。
(4)申请人没有配备合适的或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不能按照CCAR142部提供合格的训练。
(c)局方在作出不予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决定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具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申请材料目录
(a)境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书,中国境内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书。
(b)申请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人,其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i)飞行训练中心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ii)申请批准的训练课程。
(iii)申请人的签字。
(2)申请人应递交的相关申请文件包括:
(i)训练管理手册。
(ii)载明训练中心主要管理人员、教员和检查员的简历和资格的文件。
(iii)训练中使用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和其他教学设备的清单。清单中应当注明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的鉴定等级,以及这些设备的产权情况。
(iv)使用的各类训练大纲和教材。
(v)按照局方公布的运行规范标准格式填写的运行规范草案。
(vi)对审定活动日程的建议。
(c)申请人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多项训练课程的训练:
(1)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提供的针对特定机型的训练,包括:
(i)初始获得资格的训练,包括驾驶员的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和差异训练。
(ii)保持资格的训练和检查,包括定期复训、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和熟练检查。
(2)按照CCAR第61部实施的型别等级训练和检查。
(3)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地面训练。
(4)其他特殊类型的训练,如双发延程、缩小垂直间隔、极地运行和II类/III类进近等。
九、办理基本流程
(a)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局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受理。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
(b)局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主任监察员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写出审定报告。
(d)局方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局方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142.35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
(a)局方完成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CCAR142部要求,为其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局方也可以根据审查的实际情况,为其颁发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批准部分申请的运行规范。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a)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局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受理。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
(b)局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主任监察员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写出审定报告。
(d)局方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局方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如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并签发运行规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及运行规范。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部)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6:30)
2.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2459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 13:30—17:00)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电话:010—6459495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40)
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二路300号
电话:021—22321089
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6:00)
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电话:020—86130842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30)
6.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电话:028—8571010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7.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电话:029—8879340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
8.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电话:024—88293739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9.民航新疆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电话:0991—3802096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9:30—13:30,下午 16:00—19: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0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对象错误。国内训练中心应向其所属地区管理局申请1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审批事宜,民航局飞标司只受理境外及香港、澳门地区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认定审批事宜。
2.飞行训练设备信息不完整,术语不准确。应在申请信中说明飞行训练设备所模拟航空器的型号、鉴定等级、数量,并使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等术语准确描述设备的种类。
如下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一)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1.中国境内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证长期有效;
2.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证有效期限为24个月。
(二)持有的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内容发生变化,如何变更?
应按照本指南,登录“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网站,线上申请合格证修订或运行规范修订。